法律规定了虐待报告。 一起做爱的未成年人不会互相滥用。 即使未成年人属于他或她可能被指控的年龄,立法也不能打算解释年龄相仿的年轻人之间的双方同意性行为。
如果将未成年人置于公共记录中,那么在对实用性和普遍的文化价值进行检验时,这样的法律就会不成比例地侵犯隐私权。
它衡量了清教徒被妖魔化的程度,即同意年龄高于成年人可以尝试的年龄。 你被认为是如此不成熟,以至于无法就双方同意的性行为作出合法相关的决定。 在同一年龄段,如果你决定与另一个未成年人发生自愿性行为,那么你被认为足够成熟,可以回答你作为法定强奸犯的决定所带来的后果。 这完全是愚蠢的。 没有理智和合理的立法者可能有此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