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问题:变性人是否应该在他们一起睡觉之前向潜在的伴侣透露他/她变性的事实?
编辑:代替我对此事的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已经废除了我在这方面提供的前一个答案,而是将答案反映在我当前对此事的看法上。 我已经在这里回答了这个问题:Quora用户对Do变性人的回答是否有道德责任向他们约会的人披露他们的生育性别? (后来哪个问题被删除了)。
简短回答:绝对和明确的是 – 更多出于实用主义,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但是,我不认为这种披露应该成为一项法律要求,我认为在我看来,作出这种披露的遗漏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也应该被定为刑事犯罪。 此外,我为了避免怀疑而说明了这一点 – 这种公开义务只是在有限的意义上产生,因为它不是出现在整个世界,而是出现在一个特定的,高度狭隘的人群中,即。 预期约会和性伴侣。
- 为什么同性恋者将自己的整体身份包裹在与他们发生性关系的人中? 看起来很浅薄。
- 为什么国家不应该有权拒绝基于同性婚姻的结婚许可?
- 我有一个欲望的问题。 我每天手淫超过5次。 我能做些什么来帮助自己?
- 不是无性的感觉如何?
- 与妓女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感觉如何?
长答案:目前的问题涉及的问题是,变性人是否应该向潜在的伴侣 (他们约会/与谁同住)披露他/她的变性的事实。 但是,在这个问题中使用的“应该”一词的具体预设导入尚未说明 – 即它是否意味着义务 (在法律意义上,或在更广泛的“道德”或“道德”意义上)或它是否意味着一种谨慎的行动方案,理想情况下应该采纳。 为了这个问题的目的,我将把“应该”这个词解释为预设道德义务。
我对这方面的看法很可能是不受欢迎的,因为它与许多其他人可能持有的观点不一致,有些甚至可能因此将我视为变性; 然而,这将是一个用词不当,因为我将尝试在我的答案的主体中解释。 在继续回答答案的主体之前,我发现就这个问题回答已经说过的事情,我必须做一些澄清。 为了方便读者,我把这个答案分为两部分,即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前者涉及我认为必要的澄清,后者则解决了本问题的核心问题。 。 只想阅读本答案第二个方面的人可能会直接进入第二部分。
这个话题固有的极化本质使得它很可能诉诸于广告,稻草人,红鲱鱼和虚假的谬误。 为了避免这些,我希望在一开始就说明,我认为这是一项道德义务的披露仅针对潜在的合作伙伴,并且可能(尽管我没有详细考虑过)这些朋友。 它不延伸到一个未来的雇主,普通的外行人等 。
I.准备陈述和澄清:一个人可能寻求披露此类信息的原因,并且如果他/她发生性行为感到受到侵犯,或者与跨性别者约会,他们认同某种性别,与分配给他/她的生理性别可能是因为前者可能认为这样的跨性别者不是“真正的”男人或女人。 对于这样的人来说 ,发现睡眠或与变性个体有关的事实将会造成创伤。 因此,这个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以及关于变性男性/女性是否分别是“真正的”男性/女性的其他问题的一些答案强调,他们是,以及什么构成“真正的”男人/女人的问题是能够客观确定; 尽管我不同意这个结论 ,但我不能 – 虽然有多项研究最终确定性别焦虑是真实的,并且由此产生的不和谐可归因于一个人的指定性别之间的事实二分法,一个人的内心感受/确定的性别 – 事实仍然是 – 这样的问题的答案不能像大多数人认为的那样客观; 什么构成“真正的”男人/女人的问题,和/或特征,这是将一个人分类为“真正的”男人/女人的先决条件,从根本上是主观的,并且因人而异。 换句话说,关于什么构成“真正的”男人/女人的问题取决于“真正的”男人/女人的定义,该定义因人而异。 有些人相信(这种信念可能源于无知,无意或故意,或者是因为他们将一个人的可归类性描述为“男人”或“女人”,而不仅仅取决于所识别的性别,而是一个人的解剖性别)“男人”和“女人”这个词意味着一个人的性别状态,并且一个人的性别和性别之间的二分法不会改变他们与其指定性别相反的性别的可分性。 事实上,像“男人”和“女人”这样的术语本质上是性别本质主义者和顺性别主义者,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在一个人的性别和一个人的性别之间存在二分法的可能性。导致使用前缀顺式和反 式 –来区分性别,出生和性别,男性/女性的男性/女性。 术语“男人”和“女人”的用法一直是关于一个人的出生性别,对于一般人来说,这就是它所暗示的,无论这种用法的正确性或谬误如何,因此,我将在目前的问题中,不要对这种用法是正确还是错误进行调查。
法律可能很好地将跨性别男人视为男人,将跨性别女人视为女性,我对这些法律绝对没有任何疑虑; 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尽管不是无条件地)支持这些法律。 但是,法律赋予这种承认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能够使用所有包含的客观标准作出这种承认的决定; 它不是。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确凿的正确或错误观点; 一个认为不是一个跨性别男人/女人的人是“真正的”男人/女人有绝对的权利继续相信,就像一个人一样,相信前一个主张的真实性,即。 跨性别男人/女人是“真正的”男人/女人。 一些人认为这种信念本身既有问题,也有变性。 这两种争论都是有缺陷的; 信仰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只要拥有这种信仰的人不会因为怀有这样的信念而对跨性别者进行歧视性或贬损性待遇,那么这种信念本身就是无害的。 当信念变成显而易见的偏见时,它变得有问题,而不是其他。 然而,信仰本身并不是天生的偏执。 为什么一个人在他/她的思想的私人范围内思考什么是重要的,只要这样的思考过程不会对他/她对待其他人的方式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持有这样的信念? 它也不是变性的,除非它源于对跨性别者的仇恨或厌恶感。
谈到歧视,绝对必须注意到 – 不能将一个跨性别者约会不能理性地构成歧视。 为了受到歧视,人们需要有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拒绝给某人,而仅仅依据一个人被歧视的某一类人的身份。 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如约会等事项,则不存在歧视范围。 在这方面,我在早些时候的回答中观察到,Quora用户回答我想和一个女孩约会,但她拒绝了我,因为我的传统意义上很矮,虽然我比她高。 我该怎么办?
与人们相信或想要相信的东西相反,要么是徒劳的乐观主义,要么是纯粹的遗忘和天真,要么是他们相信世界运作中存在一些内在的道德和公平,或者是所有在这些因素中,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找到有吸引力或约会另一个人,他/她不会分别找到有吸引力和值得约会的人。 那些期望一个人在涉及到这样的事情时,简单地抛弃或超越他/她自己的要求和对未来合作伙伴的愿望的人是不合理的,并强迫他/她自己寻找有吸引力的人他/她通常不会,或者约会他/她不会约会的人。 另一方面,对于他/她觉得有吸引力的另一个人而言,任何人在权利意义上都没有自动权利 ,而是被认为具有吸引力或值得与所述人约会。 换句话说,如果他们的愿望与此相反,那么另一个人就不会有机会被约会。 相反,一个人有权发现他/她所做的有吸引力的事情,找到有吸引力的,并根据他/她发现有吸引力的特征或特征组的存在来确定日期,并排除在他/她之外约会池根据他们的缺席。 这样做并不会使他/她成为一个坏人。 这让我想到了吸引力的下一个方面。 吸引力不是有意识的东西,而是在人类欲望的从属控制之下。 我们被吸引的人往往是由潜意识的冲动决定的,我们的意志力有限。 因此,找一个有吸引力或不吸引人的人,不是一种选择,而且这个人的吸引力标准永远不会是天生错误的。
这种陈述可能听起来很残忍,因为它们表面上与你认为的公平感相反。 但这就是你一直没有注意到的 – 世界并不是一个本质上公平的地方,无论多么强调,人们可能相信或坚持多少信念。 你的愿望(即与她约会)不能优先于她自己对你的渴望(即不约会那些从她的角度来看,简短的男人),只有身高,根据你的说法,不应该是一个决定因素。 她对什么是什么以及什么应该是关系中的决定因素的看法与你自己的观点一样有效,你的价值也不比她的价值更有效,尽管两者之间存在分歧。 她有辨别力吗? 我不这么认为 – 要受到歧视,你需要有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给你的东西,而且仅仅依据你的成员资格对某一类人的歧视。
此外,有意识地将跨性别者排除在一个约会池之外的决定并不等于变性恐惧症,因此,这样做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变性的。 这样的决定是由于偏好而产生的,这种偏好与约会的任何其他偏好一样有效; 一个人绝对有权享有这种偏好。 在我之前的一个回答中,Quora用户对它的回答是否是变性的,拒绝与跨性别者约会? 我读了一条评论,说’只是因为他们是谁’才变性而不与变性人发生性关系。 在考虑了变性恐惧症的定义之后,我得出的结论是,上述选择不等于反式恐惧症。 我观察到:
因为他们是变性人,所以选择不与某人约会并不是变性人。 在涉及约会或性行为等高度亲密和个人选择的事项时,就个人作出的选择而言,不存在任何歧视主张; 如果受到歧视,则需要有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给予他/她的东西,并且仅仅基于他/她对某一类歧视的成员资格。
变性欲望是对变性人的强烈仇恨。 一般来说,一个人选择不与变性人交往,或者将他们作为潜在的伴侣从他/她的约会池中排除,这一事实并不能使他/她变性,这个人否则认为,尽管他一般厌恶或厌恶,变性人不应受到歧视,有歧视的范围,即在就业,公民自由等领域。一个人发现同性恋性交令人反感,和/或发现同性恋的概念令人反感,无论如何原因,但同时主张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在婚姻,就业和其他同性恋歧视的场所,被认为是同性恋,仅仅因为他拥有个人,更不用说对同性恋的无关紧要的厌恶及其影响? 答案是明确无误的。 变性恐惧症的基本先决条件是仇恨,几乎接近偏见,变性欲和变性欲。
因此,仅仅因为一个人没有与变性人约会或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他就不会变得变性,就像一个没有与某个种族的人约会或发生性关系的人一样。而不是相信这种种族的人天生就是劣等,而不是种族主义。 基本要素,这是变性恐惧症的先决条件 – 即。 对变性欲和变性欲者的仇恨,缺席,仅仅厌恶或选择排除约会池并不构成变性恐惧症。
在一个层面上令人悲伤,另一方面令人震惊的是,人们非常愿意将某种偏好归咎于某种形式的潜在的非理性偏见。 不是每种偏好都可以归因,也不应该试图将这种偏好归咎于所谓的偏见,狂热或其他形式的非理性偏见。 这类似于当今社会中过于普遍的心态,将所有可以想象的行为标记为某种“主义”或其他行为。 这种影响的一个明显例子,在当代美国都非常熟悉,是种族主义概念所经历的总体定义扩张主义,它已经超越了默默无闻,产生了荒谬的结果。 与变性恐惧症同样如此。 概念的定义经常被忽略,而是依赖于一个人的主观定义和/或直觉来确定受到质疑的行为,或者表现出这种行为的人是否是变性的。
在关于跨性别恐惧症的说明中,我必须注意到一个人缺乏内部接受,一个跨性别者属于他/她所认定的性别,并不构成变性恐惧症。 它并非一定不是出于对跨性别者的仇恨或厌恶的感觉,而是出于男性与男性之间的男性和女性定义的冲突; 如果一个人以其他方式尊重跨性别者并且不试图限制他/她的公民自由,那么他不认为跨性别男人/女人是真正的男人/女人这一事实并不能使他/她变性。 相反,完全不同于先前提到的任意定义扩张主义。
II。 解决核心问题:澄清我将着手解决本问题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即: 跨性别者是否存在道德义务,向他们寻求约会的人透露他们被转化的事实。
通过分析缺乏此类披露是否不道德和/或不道德,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关于此类披露的此类义务。 根据我的说法,行动的道德正确性必须根据行动的后果来确定。 在我之前的一个答案中,我已经非常详细地解释了这个概念,在继续我的分析之前,我将在这里引用所述答案的相关部分。 在我的回答中,Quora用户的答案是,只要没有人受到伤害,人类是否能够做任何事情? 为什么或者为什么不? 确定道德的标准应该是什么? 我提出了一个道德模型,称为“重大损害另一个人的理论”。完整的答案非常详细,我觉得不需要在这里粘贴整个答案。 有关段落如下:
我将这种道德指南称为“对另一个人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论”
根据我的理论,只有这种行为是道德上的错误,它确实导致或倾向于导致犯罪者以外的一方,或其他参与和/或纵容上述行为的人,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所指称的损害实际上是有害的,并且具有实质性或重要性,以及所有其他行为,则属于道德权利。
在哪里,我定义了不利因素如下:
通过损害,我的意思是改变条件 – 使受影响的人处于比被受到质疑的行为影响之前更糟糕的状态 – 即状况的不利变化。 此外,行为与损害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 行为必须既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并且因为因果关系的行为导致的损害不能太远。充分建立。
在此基础上,让我分析一下,如果遗漏那些被质疑的披露是不道德的。 需要记住的是,一个人事先想知道某事的事实本身并不一定使这样的人知道他/她想知道的事情。 因此,一个人有责任披露他/她的事实,而不是出于被要求过时的人的愿望,而是对他/她做出这样的披露。 重要的是,缺乏披露是否可以构成损害,这是重大的,因此也是不道德的。
我看待它的方式,显然是。 每个人都有权利,并且在权利上,我并不是指受宪法保护和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在Hohfeldian意义上,不是与他或她不想约会的人约会; 如果不作出被质疑的披露,就是对这种权利的侵犯; 因此,如果有人披露,那么该人最终会与他/她不会外出的人一起出去。 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这样的论证表面上是合理的,只要与一个人一起出去这一事实,即使是一个与之无关的人也不能认真地被认为是有害的,因为那里没有实际或实际的伤害; 这样的结论将是有缺陷的,并且以有形和现实的混淆为前提,假定预设的可量化损害阈值存在,超出行为,这种行为被认为是造成伤害的先决条件。 。 在行为可以说造成伤害之前,我没有在定义中列出可量化的伤害阈值,即最小化的阈值; 侵犯权利本身就是一种伤害,实际上是有形的,因此,尽管表面上或者声称是微不足道的,但却满足了损害的要求。 因此,遗漏是不道德的; 从中可以看出,有道德义务进行此类披露。
即使这个论点不被接受,但另一个事实是,遗漏披露变性这一事实将是明显的和专利虚假陈述,这是一种欺骗的种类。 对于一个普通的外行人来说,“女人”一词仅仅意味着女性; 因此,将一个人的自我称为“女人”将有效地代表一个人的自我成为一个女性,与现实相反。 最轻微的是,平均合理的人的定义是错误的还是排他性的; 重要的是一个人会被一种人称为女人的意图所导致的信仰; 因此,一个人声称自己是一名“女人”,尽管知道这样做是为了对毫无防备的外行人进行欺诈,这绝不是公然的欺骗,而且定义上的欺骗是不道德的。 即使不是这样,每一种关系都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而信任的基础也就是诚实。 因此,不披露被转移的事实将是不诚实的。 就这么简单。
在这一点上,我想反驳对变形这一事实的提及,这只是一段无足轻重的无关紧要的医学史。 它既不是无关紧要的,也不是“历史”。它与这类信息一样重要,因为它与现在的关系有关 – 它的地位,性质和/或持续性,需要披露。 例如,如果一个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你是否认为这个人想要外出的人有权知道前者的痛苦? 我认为,在存在这样一种权利之前,基于同样的原则。 当然,它们并不是完全相似的,但它们都是一个人的病史的一部分,这有着持续的影响。 此外,它不是“历史” – 因为变换的事实并不会在过渡时停止。 这个人仍然是一个变性人,这种状况将持续下去,并且不容易改变。 这是一种在整个一生中都会持续存在的疾病。 将其称为“历史”与“历史”一词的定义不一致,后者意味着 – 过去的事物,其表现形式早已停止。
因此,我的结论是,跨性别者确实有道德义务向潜在的合作伙伴 ,也许是朋友披露他/她是跨性别的事实。 理想情况下,这种披露应该在尽可能早的途径上进行。 我完全赞同Quora用户和Quora用户提供的答案。
我相信我已经充分解决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