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您敢对双重歧视视而不见吗?

如果您阅读上周的博客文章,您会知道我讨论了文化认同:我们如何选择定义自己并提及《 平等法》(2010年),以应对工作场所中的歧视和骚扰。

我还引用了该法的以下引文:

“该法案的内容将不会生效:双重歧视:政府已决定不将其付诸实施,以减少企业监管成本。”

我不是合法的老鹰,但是,如果您具有两个已经属于《平等法》一部分的受保护特征,那么将其不生效似乎完全是荒谬的。 例如:性取向和种族,或性别和残疾等。

这是一个方案示例:

“同志的西蒙(Simon)是同性恋者,从事儿童保育工作,并在托儿所工作。 刚上班不久,他的经理就告诉他,她收到了一个男孩母亲的投诉,男孩反对她的孩子被男同性恋者带到厕所。 托儿所经理告诉母亲说,西蒙是一位高素质的员工,而且记录无懈可击。 在咨询总部之后,经理告诉西蒙,他将来不能带孩子上厕所。 西蒙辞职以示抗议。”(链接见下文)。

有很多方面需要考虑:

性别和性取向,偏见的决策,严重的后果,可能的骚扰,声誉受损,情感受损等。由于偏见的母亲根据性别和性别做出假设,西蒙无法履行照看孩子的职责。性欲。 由于无法阻止Simon工作,他辞职了。

我们对他的工作场所一无所知,但我假设西蒙有同事。 我们只能想象这可能会损害他在工作场所的声誉。 有人告诉他不允许他帮助孩子上厕所,他一定感到很难受。 也许谣言四处散布,故事变得更糟。 我们不知道

此外,在西蒙(Simon)寻找下一份工作时,值得考虑这可能以何种方式对他造成损害:一名新的潜在雇主将要求提供参考资料并与该雇主交谈,因为该雇主的偏见链接损害了他的声誉。性取向,性别和恋童癖。

我又生气了。 你是?

希望您能,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同意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地共同努力,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希望这是一个极端的情况,但是坦率地说,我不知道吗?

与公司及其员工合作,以确保对偏见,无意识偏见以及多样性与包容性有深入的了解,我认为我们必须探索多种方法,以教育和发展对采取的措施的必要理解。

如果《平等法案》没有强制执行此类情况,则公司需要意识到,这可能对此处和现在的个人造成长期和长期的业务损失。

https://www.equalityhumanrights.com/zh-CN/equality-act-2010/what-equality-act。

https://www.personneltoday.com/hr/equality-act-2010-ten-example-dual-discrimination-scenarios/):